实用范文--职业中学实习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责任书

 

职业中学实习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责任书

 

    为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,提高实习学生综合素质,规范学生实习管理工作,强化依法治校意识,明确学生在校外生产实习期间本人(及其家长)与学校各自的责任,由学校实训处(甲方)代表学校与学生(乙方)及其家长(丙方)签订本责任书。
    第一条: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享有宪法、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,为学生实现法律、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创造条件。学校对符合实习推荐条件的学生有推荐的责任,对实习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。
    第二条:学校有义务协助实习学生(及其家长)处理在实习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事件。
    第三条:学校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、违纪行为,严肃处理任何失信行为,禁止学生参加任何邪教组织和传销活动。对有旷工、夜不归宿、酗酒赌搏、打

架斗殴、网络违规等违反学校实习规定的学生,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,学校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的和学籍处理。
     第四条:学校禁止学生到酒吧、夜总会、歌厅、舞厅、洗浴中心、棋牌室、美容美发厅、网吧等学生不宜场所实习。因私自在学生不宜场所实习而造成的一切后果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    第六条:学生家长要经常提醒子女注意安全,包括交通、岗位、交友等安全。特别是上下班的交通安全,学校明令禁止学生骑摩托车、乘坐非法车辆,违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因学生骑摩托车或乘坐非法车辆造成的一切后果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    第七条:学生在实习前必须与学校、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,未与学校、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,不能参加实习;未与学校、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而在岗位上工作的,只是学生的个体行为不是学校同意安排的实习,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。
    第八条:学生必须按学校的要求进行校外生产实习,不得私自终止实习,私自终止实习的实习成绩为零。确因本人身体等客观原因需暂停实习的,需办理暂停实习申请手续。学生暂停实习期间由学生家长负责教育管理,学校不负教育管理责任。
    第九条:学生在实习期间,不得擅自调动实习岗位(包括学生自找的),若确需调动实习单位,要填写《实习单位调动申请表》,待学校实训处同意后方可调动。未经批准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的,实习成绩为零分,擅自调动实习单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。
    第十条:学生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,若确因路远而实习单位又无法解决住宿问题,须实习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提出申请,待学校同意后方可在外联系住宿。擅自在外联系住宿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。
    第十一条:学生应爱厂爱校,遵守公德,诚实守信,吃苦耐劳,勤于工作,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,培养优良的个人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,注重全面发展。
    第十二条:学生因疾病、自残,或因自已过错、过失造成损失或人身损害者,由学生本人(及其家长)承担相应责任或义务;学生因过错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、个人或集体财产损失的,由引起过错或过失行为的学生(及其家长)承担相应的赔偿、补偿责任;行为构成违法或犯罪者,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。
    第十三条:学生在实习期间未向实习单位、学校双方共同请假,擅自离厂、离家外出的,均视为个人行为,发生的一切事故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学生擅自离厂、离家超过三天未向学校实训处说明原因的,自第四天起视为学生自动退学。
    第十四条:学生在生产实习过程中,应严守操作规程(规范)、实习规定及有关纪律,因学生违规而发生事故造成本人及他人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等的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    第十五条:学生及其家长承诺,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突发性、意外性伤病须立即抢救治疗时,学校又无法立即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或家长无法立即赶到,则学生家长委托学校有关教师为其民事代理人,在抢救等有关医疗文书上签字,其法律后果由学生本人(及其家长)承担。学校承诺,要组织治疗,并及时通知其家长。
    第十六条:本责任书适用于学校在籍的实习学生,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甲方:             乙方:            丙方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0八年九月七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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